安全问题无小事。近年来,无人机技术普及,为方便生产,越来越多的农户选择使用植保无人机进行农业生产,与此同时,因植保无人机操作不当产生的民事及刑事纠纷屡见不鲜。在安全面前,我们都不是局外人,要让更多人了解到我们是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性,检察机关据此温馨提示广大人民群众:“新宠”使用要严谨,“头顶”安全要保障。
2022年8月,张某(化名)受聘操作植保无人机在田间施肥作业,因作业时需将无人机飞行至马路一侧,但马路两侧树木高密,为图便捷,张某违反操作流程操纵无人机横穿马路、低空飞行,将恰巧路过的行人刘某连人带车撞翻在地,事故造成刘某左下肢损伤截肢。后法院依法判决雇佣张某的农业公司承担事故10%的过错责任,张某承担事故60%的过错责任进行赔偿,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2023年8月,王某(化名)在某一村庄田地内进行植保无人机播撒农药作业,因无人机电量不足自动返航过程中操作失灵,导致无人机降落,其桨叶打伤被害人赵某(化名 )头部致其死亡。公安机关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王某因负事故主要责任主动赔偿死者家属四十余万元,与死者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该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新法速递
2024年1月1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检察机关依此温馨提示广大人民群众:“新宠”使用要严谨,“头顶”安全要保障。
第一,无人机不可“任性飞”
操作无人机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专业的技术资格证后方可操作无人机,操作过程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始终关注飞行安全,充分考虑天气变化、飞行高度、设备电量等诸多因素,时刻保持对周边环境的警觉,以确保空中、地面的交通安全。
第二,作业现场要有保障
无人机应用的领域越来越广泛,甚至很多新科技和新智能都应用在了农业作业领域。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业作业现场和活动现场安全保障工作,牢记十六字方针:安全宣传、事前布置、事中巡检、事后回位。
第三,通行安全要放心上
农业作业场地较为开阔,现场经常出现各类农机具,遇到农业作业现场时,应根据指挥等待安全后方可通行,或者绕道而行。村(居)委会对春耕秸秆燃烧回收、秋收等大型作业现场,应尽到通知义务确保村民安全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出品:新媒体工作室
文字:周艾青、李微
编辑:李 微
一审:王晓飞
二审:刘春艳
三审: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