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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动司法检察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
时间:2022-03-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能动检察理念的提出,既是对检察机关以求极致、止于至善的精神能动履职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凝练,也是依据当前的社会阶段,立基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要求出发,对于未来检察机关如何抓牢最好发展时期、抓住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满足人民群众更好履职要求的最新思考。

  新时期,把握法治规律,深化能动司法检察工作,成为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抓手和有力举措。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出台的时代背景下,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建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意见》明确了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机关定位和检察权的复合权能属性,这是提出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的重要前提条件。《意见》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意见》不仅明确了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定位,而且确认了检察权的复合权能属性。可以说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活例证,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坚实的制度基础和鲜明的时代特征。

  其次,回应型法是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的重要理论支撑。有法学家认为,法治可以分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三种类型。此三种类型也可以说是法治发展由低至高逐步嬗变的三个历史阶段。在压制型法中,司法机构被动地、机会主义地适应社会环境。自治型法仅仅追求保持机构的完整性,法律自我隔离,狭隘地界定自己的责任,并接受作为完整的代价的一种盲目的形式主义。回应型法具有一种负责任的、因而是一种有区别、有选择的适应能力,其依靠各种方法使完整性与开放性恰恰在发生冲突时互相支撑,把社会压力解释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

  与一些法治国家发展的历史过程相比,我国的法治建设无疑是“超越式”的,在享有“弯道超车红利”的同时,也要面对由于法治发展阶段的客观性所带来“历时性与共时性”并存的法治建设难题。当代我国法治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有的具有现代属性,有的却又不同程度地带有前现代或后现代色彩。迫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无法仿效或追求某种既有的法治模式,而必须从国家治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寻求一条符合自身实际的发展道路。

  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的提出,既是对检察机关以求极致、止于至善的精神能动履职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凝练,也是依据当前的社会阶段,立基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要求出发,对于未来检察机关如何抓牢最好发展时期、抓住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满足人民群众更好履职要求的新思考。

  最后,法律规定的模糊和空白以及法律适用效果不彰是能动司法检察工作的重点领域。“一部完美、全面而包容一切的法典理想越来越被大陆国家法律人视为一个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之梦。”法律规则应该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等基本特征,但受制于条文的概括性、语言的模糊性以及社会语言的发展变化等因素,法律规则往往存在主要含义相对明晰与边缘含义相对模糊、抽象层面相对明晰与具体层面相对模糊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之间常常存在一些“褶皱”。

  立法者的“理性”也是一种不完美的理性,它有赖于司法者来补充完整。法律一经适用,即会介入法律起草者彼时所不能完全预见的多样且不断变更的生活关系,即要为其根本没有考虑到的一些问题提供答案。这恰恰是司法能动之所,是能动司法检察重点发力之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深刻指出,司法案件大多发生在群众身边,用心用情办好,才能守住民心。检察履职过程中,必须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综合考虑法、理、情,用心办好人民群众身边每一个“小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司法实践中,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法律只有原则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履责缺位,就要以“初心”的执着、“守心”的标准为民司法,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职能机关依法履职的“都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民事支持起诉等工作,都是以“我管”促“都管”,要持续做深做细做实。

  新时期,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变革,“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检察工作新格局也已经基本形成。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主要表现为通过“法官造法”的方式以适用和发展判例不同,我国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的提出,有着更为丰富的时代内涵,旨在通过更好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项检察职能,充分运用检察机关“法律武库中的十八般兵器”发挥法律监督应有作用。同时,发挥其各种溢出性社会治理效应,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的新需求和更高期待。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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