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2016年9月以来,因父母离婚,父亲丁某常年在外地工作,被害人小田(女,11岁)一直与继母于某共同生活。于某以小田学习及生活习惯有问题为由,长期、多次对其实施殴打。2017年11月21日,于某又因小田咬手指甲等问题,用衣服撑、挠痒工具等对其实施殴打,致小田离家出走。小田被爷爷找回后,经鉴定,其头部、四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等级。
该案例主要阐明:1.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可以依法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2.抚养人对未成年人未尽抚养义务,实施虐待或者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抚养人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指控与证明犯罪过程及重点问题: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民事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权利。2017年11月22日,网络披露11岁女童小田被继母虐待的信息,引起舆论关注。某市某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得知信息后,会同公安机关和心理咨询机构的人员对被害人小田进行询问和心理疏导。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发现,其继母于某存在长期、多次殴打小田的行为,涉嫌虐待罪。该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没有向法院告诉的能力,也没有近亲属代为告诉。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法庭审理中,针对于某存在可能对被害人再次实施暴力殴打的情况,检察机关及时提出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建议。最终法庭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成立,认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采纳检察机关适用禁止令的建议,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继续关注小田的状况。经进一步了解发现,小田父母离婚后,其被判归父亲抚养,但其父亲长期在外地工作,没有能力亲自抚养小田。小田生母也在本市生活,检察人员征求了小田生母武某的意见。武某表示愿意抚养小田。检察机关支持武某到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2018年1月15日,小田生母武某向某市某区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诉讼。法庭经过调解,裁定变更小田的抚养权,改由生母武某抚养,生父丁某给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该案例的指导意义:一是明确了虐待罪中“自诉转公诉”的问题。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没有能力告诉,应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二是明确了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犯罪中禁止令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1年4月印发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建议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虐待的案件,结合犯罪情节,检察机关可以在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向法院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禁止被告人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督促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认真改造。三是明确了检察机关支持变更抚养权的问题。未成年人抚养权变更是常见的问题。在父母离婚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未成年人抚养权由一方享有。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或者其他严重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抚养人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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