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小学生追跑受重伤,同学判赔15万!小伙伴这么“脆”我该怎么办?
时间:2019-05-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网络连续曝出两起因意外伤害诉相关人赔偿的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据成都商报报道,两位15岁少年小唐和小汪在课间追逐打闹,小唐突然摔倒不起,送医后被诊断为脾破裂、经手术后摘除,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小唐父母认为,是小汪恶作剧在先,让小唐来追他,才导致意外发生,其监护人应担责;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他们提出起诉,要求学校和小汪一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0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小汪父母赔偿15万余元,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给出的依据是,学校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了安全教育,小唐、小汪均已接受安全教育,且事发地不存在安全隐患,故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

  小汪向小唐洒水,并用言语刺激,导致小唐在追逐过程中受伤,是事发主因,应承担60%的责任;小唐没有冷静应对,在追逐过程中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应自行承担余下责任。 

对此,小汪父母表示难以接受,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两个孩子年龄相仿、认知相当,不存在谁对谁的特别义务,而且双方各自奔跑,无主动侵权行为。 对于小汪“挑起追逐”的行为,其母张女士认为,从追逐开始、到小唐摔倒的操场,中间有较长距离,在这期间,小唐的想法完全可以改变,不应归咎于自己孩子。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封跃平表示,同伴发生意外后同行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过错责任是主要判断依据

律师说法:

他以“10岁男童溺水身亡 同行成年人被判赔偿8万多”为例指出,陈某作为同行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负有临时照管义务,却默许孩子在江边踩水等行为,其自身存在过失,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认为,陈某承担着“作为义务”,没有尽职就要担责,对孩子溺亡承担一定赔偿并不冤枉。

北京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东耕则指出,除过错责任外,法院在做出判决前,还会考量公平责任,即在因果关系较弱或并不明确时,基于公平、道德等考虑,酌情给予受害一方一定的赔偿。“少年玩耍摔倒脾脏破裂,这一案件的判决应该就是采用了这样的思路。”

针对部分网友的“恐慌”,长期从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田洪山律师直言“大可不必”。他表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行为与同伴意外并无因果关系,并在同伴可能陷入危险境地前予以劝告、制止,在意外发生时尽到救助或通知义务(报警等),原则上可以免责。

不过他也指出,对于劝告、制止等义务,相当一部分民众目前并不了解,有必要广而告之。

“要避免因同伴发生意外而担责,关键在于真正把对方‘当回事’,设身处地考虑对方的人身安全。”封跃平说,无论是因过错赔偿,还是基于公平原则的道义上的赔偿,其实都为时已晚,提高安全意识、避免悲剧发生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