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为钱财伸手闺蜜, 莫因恶念悔一生
时间:2019-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刘某,女,17岁。刘某和王某系闺蜜好友。某日刘某应邀到王某家中闲玩。同日14时许,刘某趁其独自一人在王某家二楼卧室睡觉之机,翻动王某家中,窃得王某家现金六千余元。

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靠违法行为是永远也发不了家的。巧取豪夺非但不能致富,也不会有好结局。希望青少年朋友能够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和法治意识。贫穷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物质的贫穷并不可怕,精神的贫穷才是真正可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