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继子女也当尽义务
时间:2020-1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962年,向某现与王某琼结婚。由于王某琼系再婚,已育有子女江某林和江某梅。婚后,江某林和江某梅由向某现与王某琼共同抚养长大。后向某现与王某琼生育了3个儿子,即向某平、向某均、向某军。1990年,王某琼去世。

目前,向某现已年满77周岁,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2019年2月,向某现因身体不适前往石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2月至7月,向某现住院共花去医药费7335.86元。

对于向某现的赡养问题5个子女产生了分歧。江某林认为自己与向某现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赡养向某现的法定义务。2019年7月,向某现向石柱县法院起诉,请求判决5个子女自当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其护理费、生活费1000元;支付向某现2019年1月到6月的医药费,以后的医药费凭发票由5人平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向某平、向某均、向某军与向某现系父子关系,3人有义务赡养向某现。对于江某林和江某梅,两人在庭审中承认自王某琼与向某现结婚之后就跟随向某现生活并且由向某现抚养长大,因此向某现与江某林和江某梅形成了继父子、继父女关系,向某现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江某林、江某梅理应承担赡养向某现的义务。

法院判决,江某林等5人按月支付向某现护理费、生活费800元;5人每人各支付向某现2019年2月至7月的医药费1467.17元。向某现2019年7月后的医药费凭正式发票由子女5人平均负担。

一审判决后,江某林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四中法院审理认为,应当认定江某林、江某梅与向某现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江某林认为未受到向某现的抚养教育,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